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01號原告戌○○
丙○○天○○亥○○○宙○○戊○○午○○子○○癸○○地○○酉○○壬○○己○○辛○○○丁○○玄○○○D○○B○○庚○○宇○○卯○○黃○○甲○○辰○○E○○未○○申○○寅○○丑○○○巳○○前列三十人共同送達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笙清潔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A○○、C○○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6,33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