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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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6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楊珊蓉 被告同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朱國榮 人被告 朱歐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中關於「即目前年息為3.45%」記載,均應更正為「即目前年息為3.1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