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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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06號原告 趙品畇
趙品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志評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献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仕興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金額│├──┼────┼───────┼───────┤│1│趙品畇│1,202,951元│12,979元│├──┼────┼───────┼───────┤│2│趙品宥│2,100,000元│21,790元│├──┼────┼───────┼───────┤│合計│││34,769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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