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96號原告 黃進源 被告 林梅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梅花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梅花之年齡(出生年月日)、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以及起訴狀之英譯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林梅花 李霞 之年齡(出生年月日)、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提出有關被告林梅花之任何足以識別其身分,及住居所之相關資料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亦未提出起訴狀之英譯本,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檢附記載被告在印尼住址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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