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842號債權人 蕭永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婉晴蕭仲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蕭永河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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