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8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8169號債權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丙○○
1訴訟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違約金部份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票據上記載本法不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為票據第十二條所明定。違約金並非票據法所規定之事項,故系爭本票上有關違約金之記載,自不生票據上效力,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除債權人併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