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乙○○被告世明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乙○○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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