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本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博誠 代理人 許良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發票後尚未交付予受款人佑任電機材料行前,因郵寄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7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請求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憶萱┌──────────────────────────────────────────────┐│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備考││號││││(新臺幣)││││├─┼───────┼──────┼──────┼─────┼─────┼───────┼──┤│1│本上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5年8月5日│110,145元│MD0000000│佑任電機材料行││││ 司吳博誠 │臺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