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豫宗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豫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李豫宗前犯侵占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豫宗業於民國106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5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