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515號聲請人 鄭清志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水 受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4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之票據4紙為「支票」,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本票裁定。聲請人遽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