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465號、96年度毒偵字第2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零伍公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1包(淨重0.005公克),經以聯勤二O四廠製造之煙毒檢驗包初步檢驗結果呈海洛因反應,及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檢驗結果,呈海洛因反應,有現場檢驗照片一張、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2頁、96年度毒偵字第2843號第12頁),是扣案之白粉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又扣案之白粉1包(含袋重0.6公克),經以聯勤二O四廠製造之煙毒檢驗包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現場檢驗照片一張可稽(見警卷第12頁),是扣案之白粉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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