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4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7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附表┌──┬───────────┬────┬───┐│編號│品名│購入價格│數量(││││(新臺幣)│件)│├──┼───────────┼────┼───┤│1│仿冒HelloKitty扇子│10元│38│├──┼───────────┼────┼───┤│2│仿冒HelloKitty手帕│5元│20│├──┼───────────┼────┼───┤│3│仿冒HelloKitty背包│不詳│1│├──┼───────────┼────┼───┤│4│仿冒HelloKitty零錢包│10元│12│├──┼───────────┼────┼───┤│5│仿冒MonokuroBoo零錢包│10元│4│├──┼───────────┼────┼───┤│6│仿冒HelloKitty鉛筆│30元│3│├──┼───────────┼────┼───┤│7│仿冒HelloKitty戒指│30元│136│├──┼───────────┼────┼───┤│8│仿冒HelloKitty雨傘│80元│15│└──┴───────────┴────┴───┘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