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嘉義 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52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樹寬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56、3514、425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6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白樹寬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白樹寬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以高價換取金融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即一般洗錢)。白樹寬為賺取進入其帳戶款項分紅一半之報酬,於民國112年9月、10月間某日(於112年10月11日前),基於縱使有人利用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故意,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寄給真實姓名不詳、LINE暱稱「 婷宇 」之人。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件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人詐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款進入本件帳戶內,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迂迴層轉,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之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
二、證據名稱:被告白樹寬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警72號卷第1-4頁、警66號卷第1-4頁、警62號卷第1-4頁、警33號卷第1-4頁、偵56號卷第34-35頁、本院卷第71-72、84-86頁)、本件帳戶申請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2卷第262-264頁)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當時對方說要用我的提款卡,有賺到錢,會分我一半,我也是被騙的云云。然查:
(一)被告於警詢中陳稱:「婷宇」跟我說,我帳戶內收到的款項,都是他的獲利,他會跟我對半分,只要我提供提款卡跟密碼就好等語(警72號卷第2頁);於偵查中陳稱:對方叫我投資,要我提供卡片,有賺錢要跟我均分。後來我封鎖她,因為我覺得她怪怪的等語(偵56號卷第34頁背面);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刪除我跟對方的聯絡資料,因為他說要帶我賺錢都沒有,我覺得被他騙,所以就刪除。我沒有給他錢,他說要我用手機軟體投資,我沒有付錢,我不認識跟我要提款卡、密碼的人。他跟我說拿我的提款卡,會分我錢等語(本院卷第84-85頁)。如係要投資分紅,則被告亦應投入相對應之資金或勞力,以賺取獲利。然被告並未投入任何成本,其所提供者,僅係本件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即僅需提供提款卡、密碼,帳戶內自動會有錢產生,即可分得帳戶內產生錢之一半,此顯然非屬投資。而被告所在意者,僅係其提供提款卡、密碼後,對方是否有信守承諾,給自己一半分紅,對於進入其帳戶之款項來源,是否係詐欺、是否涉及不法,毫不在意。被告雖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偵56號卷第25頁),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是精神方面障礙,強迫症,跟智力沒有關係。是高中畢業後找工作時車禍,撞到後腦等語(本院卷第71、87頁)。且被告於警詢時亦自陳:我知道提供提款卡、密碼,有可能幫助別人犯罪,也知道攸關個人信用等語(警72號卷第3頁)。故被告上開身心障礙,並無礙其本案提供帳戶行為,具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認定。被告自陳高職餐飲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先前有在其他餐廳、自家餐廳工作過(本院卷第86頁)。依其智識程度、生活經驗,被告對於他人要求其提供個人提款卡、密碼,有可能會使其帳戶作為受領詐欺被害人之詐騙款項使用乙情,顯有預見可能。然對於他人是否持以不法使用,只要能順利賺取報酬,並不在意。被告辯稱對於提供本件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可能遭用以作為犯罪使用不知情,顯無足採。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論罪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提領時間/金額證據1 陳怡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某日起,在臉書以投資賺錢之名義與陳怡君接觸,提供「 羅豐 」投資APP與陳怡君下載,再以LINE暱稱「羅豐官方客服」、「劉雅晴」指示陳怡君匯款及操作,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怡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10.11-10:05-5萬元112.10.11-10:46-2萬5元(2筆)同日10:48-9005元陳怡君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72號卷第7-12、13-18、45-53頁)2 游璧鴻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冒用投資理財老師「小王子」之名義刊登投資資訊,待游璧鴻於112年8月28日晚間10時許點擊該連結,即以LINE暱稱「 李詩怡 」將游璧鴻加入好友,以投資話術引誘游璧鴻投入資金至「 澤晟 資產」平台,致游璧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10.12-14:53-10萬元112.10.12-15:20-6萬元同日15:21-4萬元游璧鴻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澤晟資產有限公司收據照片(警72號卷第56-59、87、90、94頁)3 簡寶慧 簡寶慧於不詳時間,下載由詐騙集團成員設立之「爆料同學會」股票APP後加入「鬼手易生」群組,LINE暱稱「 陳依娜 」即向該群組成員佯稱與主力券商有洽談合作計畫、獲利可觀云云,指示簡寶慧下載「澤晟資產」APP及操作,致簡寶慧陷於錯誤而匯款。112.10.19-09:33-10萬元112.10.19-09:52-6萬元同日09:53-6萬元簡寶慧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APP操作介面截圖(警72號卷第98-100、132-159頁)4 呂秀美 呂秀美於112年8月9日晚間9時許,下載由詐騙集團成員設立之「爆料同學會」APP,詐騙集團成員即以暱稱「鄉巴佬」發佈文章散布投資股票賺錢之資訊及LINE好友ID,呂秀美依該連結陸續加入LINE暱稱「 熊詩怡 」為好友、群組「天天向上」、「澤晟資產官方客服」,「澤晟資產官方客服」即指示呂秀美轉帳至指定之帳戶,再由其代呂秀美在「澤晟資產」APP上操作,致呂秀美陷於錯誤而匯款。112.10.23-13:47-5萬元同日13:49-2萬元112.10.23-14:04-6萬元同日14:05-1萬元呂秀美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郵政存簿儲金簿、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警72號卷第165-167、190、193-214頁)112.10.24-21:40-3萬元112.10.25-09:19-2萬元同日09:20-1萬元5 陳美惠 詐騙集團成員在「股市爆料同學會」APP刊登投資股票可賺錢之文章及LINE好友連結,陳美惠於112年8月某日點擊該連結陸續加入LINE暱稱「 肥勇俊 」、「熊詩怡」為好友,並依「熊詩怡」指示下載「澤晟資產」APP及操作,致陳美惠陷於錯誤而匯款。112.10.26-09:44-3萬元同日09:59-7000元112.10.26-10:58-2萬5元同日10:59-1萬7005元陳美惠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ATM交易明細表照片、APP操作介面截圖(警72號卷第218-220、243、246-250頁)6 游以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初某日起,以交友APP「探探」結識游以崧,並以LINE暱稱「婷」將游以崧加入好友,指示游以崧申辦「CS-coin」之會員,游以崧即依暱稱「CS-coin客服」指示儲值,致游以崧陷於錯誤而匯款。112.10.13-11:50-10萬元112.10.13-12:24-6萬元同日12:25-6萬元游以崧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操作介面、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66號卷第12-16、46-47、50頁)7 簡莛蓉 簡莛蓉於112年8月29日9時起加入「股掌之上」LINE群組,詐騙集團成員即以暱稱「 林怡伶 」向簡莛蓉佯稱:群組有出資彌補投資股票虧損方案云云,致簡莛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10.16-14:46-5萬元同日14:48-5萬元112.10.16-15:13-4萬元同日15:14-6萬元簡莛蓉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66號卷第57-59、87、101-111頁)8 李玉婷 李玉婷於112年9月19日9時27分前某時起,自行加入LINE股票群組,詐騙集團成員即以暱稱「 陳雯靜 」張貼文章,李玉婷將其加入好友後,即指示李玉婷下載「澤晟投資」APP,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李玉婷陷於錯誤而匯款。112.10.18-13:55-5萬元112.10.18-15:32-2萬5元同日15:33-2萬5元同日15:34-2萬5元同日15:35-1萬5元李玉婷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66號卷第115-120、150-152、158-162頁)9 鄭佩怡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6分許起,以LINE暱稱「 亮亮 (量滾量)」、「 李嘉欣 (亮亮助理)」將鄭佩怡加為好友,於群組中傳送「澤晟資產」APP供鄭佩怡下載並指示其操作,致鄭佩怡陷於錯誤而匯款。112.10.18-14:10-2萬鄭佩怡於警詢之證述(警66號卷第166-181頁)10 白有朋 白有朋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3分許,自行下載「股市籌碼K線」APP,詐騙集團成員即以暱稱「 王梓琳 」將白有朋加為好友,指示白有朋下載「澤晟資產」APP並操作,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白有朋陷於錯誤而匯款。112.10.25-13:37-10萬元(共2筆)112.10.25-13:57-6萬元同日13:58-6萬元112.10.26-00:09-2萬5元同日00:21-6萬元白有朋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澤晟資產有限公司收據照片、APP操作介面截圖(警62號卷第8-14、36-39頁)11 郭毓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2日某時起,在Instagram以暱稱「 李勛 」張貼存股課程訊息連結,郭毓梅點擊該連結後即陸續以LINE暱稱「Shinli」、「 張思涵 」將郭毓梅加為好友,並加入群組「金股講堂N227」,由暱稱「分析師-技術指導」在該群組佯稱:與永豐金控合作法人戶,可下載「 金曜 投資」APP及儲值云云,致郭毓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10.24-10:02-3萬元同日10:04-3萬元112.10.24-10:21-6萬元郭毓梅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含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APP操作介面截圖(警62號卷第45-48、73-75、78-79頁)12 楊宗翰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廣告載明投資股票加入群組獲利及連結,楊宗翰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許點擊該連結,即將楊宗翰加入LINE群組,陸續以暱稱「宛芸」指示楊宗翰申請「金曜投資」網站之會員及儲值、暱稱「金曜投資官方客服」提供匯款帳號,致楊宗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10.24-10:27-5萬元同日10:27-4萬元112.10.24-10:46-6萬元同日10:47-3萬元楊宗翰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APP操作介面翻拍照片(警62號卷第84-87、106、111-114頁)13 蔡朝明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發送投資股票訊息及網址與蔡朝明,蔡朝明於112年9月某日點擊該網址,陸續將LINE暱稱「嘉欣Anne」加入好友,「嘉欣Anne」即將蔡朝明加入「股海明燈D08」群組、告知下載「華經資本」APP以儲值並協助操作,蔡朝明依指示將暱稱「華經」加入好友及並依指示操作,致蔡朝明陷於錯誤而匯款。112.10.27-11:28-10萬元112.10.27-12:15-6萬元同日12:16-4萬元蔡朝明於警詢之證述、國內匯款申請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華經資本有限公司收據影本(警62號卷第120-133、154、157-159頁)14 邱馥岑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上「籌碼K線」討論版以暱稱「怪博士」刊登文章及LINE好友連結,邱馥岑於000年0月間某日點擊該連結後,陸續以暱稱「怪博士」、「 劉雅嫻 」成為LINE好友,「劉雅嫻」向邱馥岑佯稱由其代操股票投資事宜,並指示邱馥岑下載「羅豐」投資APP及匯款,致邱馥岑陷於錯誤而匯款。112.10.11-15:28-8萬元112.10.11-16:09-2萬5元同日16:10-2萬5元同日16:15-2萬5元(共2筆)邱馥岑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APP操作介面截圖(警33號卷第8-10、28-46、29-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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