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92號原告 侯慶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翰超溫運福中油東勢加油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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