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62號原告 黃清官
許育華共同訴訟代理人湯偉律師被告 詹秀美 兼訴訟代理人 沈富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