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原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原訴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951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此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