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4號原告 張正德 被告 陳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1日送達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內所載指定送達處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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