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挺芳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緝字第311、31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挺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下簡稱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1.109公克│││││驗後淨重1.099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1.641公克│││││驗後淨重1.631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578公克│││││驗後淨重0.56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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