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790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應送達對被告甲○○○提起之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文譯文各3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本院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9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2、3項亦分別有明定。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得駁回原告之訴。
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文件,顯有起訴程式之欠缺。揆諸前揭說明,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