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5號原告 簡嘉慧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
陳貞吟 律師 李榮林 律師被告西普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甄啟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3,
209元(含加班費611,448元、特休未休工資29,229元、勞退金52,53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暨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533元(計算式:7,600元×1/3=2,53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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