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梓莘 (原名 吳米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沛涵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24日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之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68,000元(壹仟壹佰參拾陸萬捌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084元(壹拾陸萬捌仟零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