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9號原告茗順茶葉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養坤 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合法之民事起訴狀,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狀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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