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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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667號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9年4月9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41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之再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李錦樑法官蔡彩貞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