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聲請移轉管轄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666號抗告人 郭瑞昌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公務聲請移轉管轄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9年3月31日駁回其聲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郭瑞昌因妨害公務聲請移轉管轄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聲請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許錦印法官王梅英法官蔡新毅法官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