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49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林賢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賢增於92年8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
(二)債務人林賢增自102年09月至104年07月共消費簽新臺幣113,661元,但於104年7月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120,539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廖美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