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78號聲請人 林威臣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芃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簽收之回執。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芃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