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矚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孔祥志選任辯護人王進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孔祥志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前已有逃亡大陸地區的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羈押3月。
二、茲羈押期限即將到期,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被告仍有上開繼續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