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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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請人甲00000000
號相對人新崙分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211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以97年度裁全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所有財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之規定,向鈞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97年度裁全字第2211號假扣押裁定,並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執全字第1143號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嗣相對人以聲請假扣押裁定同一事由,對於聲請人提起給付貨款訴訟,繫屬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44號審理中,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確實。揆諸首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本案既已經繫屬法院,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