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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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58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非訟代理人 孫文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秋潔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以孫秋潔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惟孫秋潔已於103年4月1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孫秋潔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自不得作為本件之相對人;經本院於103年12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繼承人為相對人,此通知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