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08號上訴人即原告生活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承洋 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
5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5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前揭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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