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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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22號聲請人甲○○
之2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聲請人於98年1月6日與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間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文件。並釋明該次之協商還款每月償還數額。
2.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移轉通知證明文件。
3.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每月扶養 林約中 、 林陳梅花 、 林彥廷 、 林麗珍 各9829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教育費部分無庸再舉證)及家族系統表。
6.聲請人之前配偶 李佩馥 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7.請提出聲請人持有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
8.請釋明聲請人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財交」所得原因為何。
9.請釋明聲請人自何時起服務於金門縣海巡單位?每月返台省親次數為何?聲請人主觀意願係以何地為主要生活所在地。
10.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11.請說明聲請人父母及子女之戶籍地為何登記於鳳山市第一戶
政事務所?渠等目前實際居住於何地?
12.提出高雄縣鳳山市○○路○號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