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3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有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居○○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樓」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有經之居所「○○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樓」之記載,顯係誤載,應予刪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