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胤誌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第25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胤誌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翁瑄禮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