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8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壹佰玖拾伍萬貳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日幣肆億貳仟柒佰伍拾伍萬伍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