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6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5之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4、6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且附表編號1、2,及附表編號3至6之犯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款│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4年10年16日、95年1月│95年1月17日│95年6月9日│││1日、95年1月19日、95│││││年2月15日、95年2月14│││││日、95年2月28日、95年│││││3月1日、95年3月6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4年度偵字第9898號│95年度毒偵字第1071號│95年度毒偵字第292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259號│95年度訴字第636號│95年度上訴字第2401號││├───┼───────────┼───────────┼───────────┤││日期│95年5月30日│95年5月22日│95年12月6日│├───┼───┼───────────┼───────────┼───────────┤│確定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期├───┼───────────┼───────────┼───────────┤││案號│95年度易字第259號│95年度訴字第636號│95年度上訴字第2401號││├───┼───────────┼───────────┼───────────┤││日期│95年6月26日│95年6月16日│95年12月29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6月│3月又15日│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編號│4│5│6│├───────┼───────────┼───────────┼───────────┤│罪名│竊盜│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8月12日│94年9月27日│95年8月16日下午1時30│││││分許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止│├───┬───┼───────────┼───────────┼───────────┤│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5118號│95年度偵字第5497號│95年度毒偵字第166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520號│96年度虎簡字第1號│96年度虎簡字第75號││├───┼───────────┼───────────┼───────────┤││日期│95年12月28日│96年1月11日│96年3月5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5年度易字第520號│96年度虎簡字第1號│96年度虎簡字第75號││├───┼───────────┼───────────┼───────────┤││日期│96年1月19日│95年2月5日│96年3月19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4月│3月│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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