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110號聲請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王煜 代理人 金威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魏梅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魏梅(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民國98年3月2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魏梅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魏梅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魏梅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魏梅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魏梅(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民國98年3月25日死亡)於生前積欠聲請人保養及鈑噴維修費用共新台幣(下同)16,999元及利息,迄未繳納。今被繼承人遺有車輛乙部,惟被繼承人死亡後,被繼承人已知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是否尚有繼承人,仍屬未明,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致無法對上開債權行使權利,為保障上開債權,爰依民法第1178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9條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魏梅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工作傳票、發票影本、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上述證據作為佐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司繼字第87號拋棄繼承案卷查核無誤,另關於被繼承人是否尚有出生別為長子、次子及長女之第三順位繼承人,經本院職權函詢戶政事務所,經函覆稱:依本所現存戶籍簿冊登記, 魏女 出生別為無長男、次男及長女之兄弟姊妹戶籍資料。魏母 王希光 於民國42年8月29日於苗栗縣卓蘭鎮初次設籍,戶內人口為參子 魏力 及肆子 魏卓 ,並查無長子、次子及長女在台設籍資料。亦分別有苗栗縣卓蘭鎮戶政事務所100年1月31日卓鎮戶字第1000000162號函及台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100年1月31日北市中戶資字第10030125100號函在卷可憑,堪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是否尚有繼承人實屬未明,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當屬真實,又被繼承人遺有車輛乙部,亦經本院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清單在卷可佐。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為本件聲請,合先敘明。
四、次查,被繼承人魏梅並無配偶、子女,其父、母、內、外祖父、母均已過世,而其現存已知之兄弟姊妹皆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被繼承人是否有出生別為長男、次男及長女之第三順位繼承人,尚屬未明,已如前述,本院審酌被繼承人現存已知之兄弟魏力、魏卓生前並未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生活,且魏力已到院陳稱:不願意。我弟弟也是不願意,因為我們都不瞭解妹妹的財產狀況等語(見本院100年1月31日非訟事件筆錄),足徵彼等並未清楚知悉被繼承人生前之資產負債情形,是以,不宜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至本院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意願,該處以100年1月31日台財產北接字第1000002708號函覆並無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等語。惟按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又非公用財產,以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國有財產局依法係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備有財產管理之專才,並具相當之公信力,雖其經費支出屬國家資源,但保護無人繼承財產之債權人之權利,亦屬政府之義務,且依民法第1177條之立法理由,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旨在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顯非以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是否有實質利益為考量。況被繼承人現仍遺有車輛可供處分,有卷附被繼承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清單在卷可稽。綜上,本院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具有財產管理之專業能力,並有相當之公信力,且被繼承人之遺產經公示催告程序依法處理後,倘有剩餘即歸屬國庫,因認本件以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擔任被繼承人魏梅之遺產管理人為宜,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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