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810號聲請人 楊欣儒 (即 楊何柯 之繼承人)
楊欣益 (即楊何柯之繼承人)
楊欣翰 (即楊何柯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狀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中缺漏被繼承人配偶)。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楊何柯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