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2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訴字第2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3年度訴字第233號原告南天母花園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林長寅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 律師複代理人 張寧珈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馮兆麟 (局長)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 律師
參加人 王秀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秀儒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坐落新北市土城區南天母段71至78地號等8筆土地所有權人即參加人委託佳興測量有限公司(下稱佳興公司),於111年11月21日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建築基地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認定作業要點(下簡稱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向被告申請認定前開8筆土地臨接之道路為現有巷道並指定建築線,案經被告審查,認涉及前開申請案部分為申請基地南側巷道「本市土城區南天母路111巷26弄及同路111巷」路段(下稱系爭巷道,土地地號:本市土城區南天母段
54、86、87、90、91、93、94、95、96、122、125、132地號,前開12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被告遂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及作業要點第8點第2項第3款規定,以112年6月1日新北工養字第11247227721號公告認定範圍及建築線指定圖,並自112年6月5日起於系爭巷道現地適當位置公告30日。公告期間原告以系爭巷道土地關係人 張進輝阮菊蘭詹益能蔡月禎江簡雪陳邦傑林建智孫殿鈞黃金杉 、林長寅、 洪華如白玉珠 等12人名義,依作業要點第8點第2項第3款規定,向被告提出異議,被告依作業要點第8點第2項第6款第2目規定,分別於112年7月18日及8月7日辦理會勘查明及調處,審查後認異議無理由,爰於公告期滿後以112年9月7日新北工養字第1124754339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佳興公司申請,並同時函請原告轉知張進輝等12人。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新北市政府於112年12月27日以新北府訴決字第1122133244號(案號:1123091259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起訴有理由,原處分遭撤銷,將影響參加人就前開8筆土地是否得以面臨現有道路而據以申請指定建築線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蔡如惠法官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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