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全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7號聲請人 黃莊綿 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麗 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0年度全字第99號民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