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 周素蘭
柯癸丑 陳柏升 林翠麗 曾燕玲 陳玟靜 賴吉琚 陳霞 詹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楚涓陳敏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4500元後,尚應補繳1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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