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85號
原 告 林立
訴訟代理人 林東燧
被 告 王明旭 即 王民 有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
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85號
原 告 林立
訴訟代理人 林東燧
被 告 王明旭 即 王民 有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
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