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459號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務人泰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62276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4,51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Y62276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