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護聲字第40號
聲請人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代理人 陳睿誠
相對人 謝婉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207號所核發如附件所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第一項之有效期間,應予以延長貳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潘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當庭捨棄抗告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鄭伊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