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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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護聲字第40號

聲請人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代理人 陳睿誠

相對人 謝婉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207號所核發如附件所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第一項之有效期間,應予以延長貳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潘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當庭捨棄抗告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鄭伊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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