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8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8354號債權人吉順報關行法定代理人 何定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08,138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或不含稅金額?並請提出完整之「代辦進口貨物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代辦進口貨物之貨櫃標準尺寸為何(20呎或40呎)、數量、報酬計算方式、各貨櫃報酬金額、總金額等。
三、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前項應收款明細表或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影本。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