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3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嘉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曹天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53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鄭郁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