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8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告楊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8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