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098號債權人 林絹 債務人 曾素真曾春票 繼承人債務人 曾玉琴 即曾春票繼承人債務人 曾柏文 即曾春票繼承人債務人 曾意雯 即曾春票繼承人債務人 曾雅姍 即曾春票繼承人債務人 曾資惟 即曾春票繼承人債務人 楊資鋐 即曾春票繼承人債務人 曾琬婷 即曾春票繼承人
一、債務人曾素真即曾春票繼承人、曾玉琴即曾春票繼承人、曾柏文即曾春票繼承人、曾意雯即曾春票繼承人、曾雅姍即曾春票繼承人、曾資惟即曾春票繼承人、楊資鋐即曾春票繼承人、曾琬婷即曾春票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曾春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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