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6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愉潔 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苗栗縣○○鎮○○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相對人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