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171號聲請人 謝欣儒 代理人 林珪嬪 律師相對人 劉文煒 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離婚等(本院106年度婚字第359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申請書、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