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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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07號聲請人即被告 施辰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1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施辰諺之犯罪情節非重,且係初犯而無前科,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應無再犯之虞;又尚有幼子及罹癌化療中之母親需人照顧,請求准予新臺幣(下同)2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認其有勾串共犯之虞、有湮滅證據之虞、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於民國111年5月5日裁定羈押。又被告所涉前揭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11年6月14日判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已於同年9月12日將案件函送上訴,並於同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現由該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362號案件審理中(仍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被告既已非屬本院羈押被告之身分,本院即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則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劉珊秀法官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怡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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